※ 引述《amory626 (Amory)》之銘言:
> 逆轉裁判 ~逆轉的轉貼~
> (眾:這什麼標題!?)
你想參加兩板的活動但因為是板務只好拿這個案子彌補遺憾(誤)
> 近日AP因為在板主交流區發表了這篇↓
>
> 而遭亞內檢查官起訴關進看守所中並革職↓
>
> 為此晚上AP時常來找我討論法庭論戰對策。
> 這裡算是隱藏性的哈啦板,我想在這裡討論應該是不用擔心法庭資料外洩(?),同時也可以作為論辯的參考。
OK,兩張圖作為法庭證據
> 雖然矢張政志平常十分脫線,跑去捻老虎的鬍鬚,但我是覺得本案判決似乎太小題大作了一點。
> 事件起源於矢張引用日前戰的十分火熱的AION板板規,發表至板主交流區討論,引起AION板板主檢舉。亞內檢察官因年老力衰、視力不良,沒看清楚起訴書內容,審判長立場搖擺不定,便輕易敲槌讓這場判決以有罪通過。矢張不服,找昔日好友成步堂龍一(?)再上訴,審判長這才將起訴書從堆積如山的文件堆中翻了出來,把上面的文字唸出來:此案乃檢舉人檢舉,若檢舉人願意撤回告訴,請將雙方私下交流的信件回傳至審判長,審判長將會撤銷處分。
> 成步堂聞言,差點囧倒,矢張與檢舉人私下溝通,那又是他與高日美清(?)間的問題了。先不論本案最初判決之爭議,審判長的回答未免也太誇張了,法庭乃執行公平正義之存在,今日竟然要被告人與檢舉人溝通後再作判決,這樣還需要法庭做什麼。若今日被告人確實違反法律,即使無人檢舉,法庭也應將他定罪;若被告人無罪,即使檢舉人執意檢舉,法庭也應還他清白。
> 御劍檢察官:「檢察官是為了讓被告人被判決有罪而存在,但我不這麼認為……」
> 「我追求的是事件的真相!」
> 回到本案最初判決原因,矢張因任意將AION板公告抓圖下來而遭起訴。
> 巴哈姆特站規確實如此記載:「第23條 未經授權轉載、盜用他人著作,最重勇者重置並全站停權一個月。」
> 但是,矢張所引用的文章只是他板公告其中一小段,公告是給全部的板友看的,板友自然有權對規則提出疑義。更何況著作權法曾規定,若只是複印出版品的一小部分,並不算是違反著作權法。我可沒看過有人引用中華民國憲法而被人檢舉違反版權,照這個邏輯A車應該全部因為「未經站方同意轉載站規」而遭起訴了。
成步堂,你太天真了!
├第八章 侵害著作權及個人隱私
│├第23條 未經授權轉載、盜用他人著作,最重勇者重置並全站停權一個月。
│├第24條 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他人之個人資料、信件或訊息者,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。
│└第25條 盜用他人身份證字號註冊者,一律刪除帳號處分。
以上是你引用的站規,不過我了解那是因為宣判書的關係讓你誤會了 (喂)
以下是實際會讓a車撞人的站規(?)
├第十七章 檢舉辦法
│├第58條 檢舉人資格
││ 人身攻擊、侵犯個人隱私、侵犯個人著作權者
限當事人提出檢舉,
││ 其餘項目任何人皆可提出檢舉。
基於各板自治,各板板規都是板務們在不違反站規的情況下制訂,但又不能互抄,同一個板,現任板務要沿用上任板務規定,還得問對方同不同意。雖然很機車,顯然這部份被列入著作權範圍,如果對該板板務或板規有意見,可以在板務交流子板或私信先和板務溝通。七天內板務沒回覆,板友可以送他們上A車,但是.....
顯然被告少了這個動作,直接貼到板主交流區,讓眾板務群公評(?)這樣是否不妥。成步堂,你認為原告會因為自家的事被別人在外面管而不生氣嗎?
再來,根據第十七章第五十八條規定,檢舉只限當事人,也就是說,這件大家眼中的小事只有那位板務可以拿這個當申訴理由反駁被告,這種主觀認定侵權的案子,議事堂無法退回,只能審理;再來一個很要命的點--
被告不是引用公告一小段,而是整篇
指證
這篇在7/24才稍微修改一些,成步堂,看仔細一點?XD(毆)
著作權的東西本來就屬於”不告不理”的自訴案件,不是像刑事那種由檢察官出馬的公訴案,就算我們怎麼看都覺得是小題大作,可是當事人主觀認定侵權,就由不得別人判定是否無罪,也就是說,這個案子想要化險為夷,被告一定得跟原告溝通、讓原告撤銷告訴才行,否則只好等時間過了再說。
被告的順序整個弄反:
對板務有意見,應該至板面或私信溝通,他卻沒有做這件事;直接貼到板主交流區,也代表不尊重該板板務,如果議事堂不受理,”各板自治”就只是喊爽的 (喂)
至於以下的延伸,其實有些無法成立
> 以此延伸……
> 因為官方網站被塞爆,故暫時將官方網站的首頁拍照下來
> →未經官方網站同意,違反版權
只是首頁不會有事,何況又具有宣傳效果;如果把整個網站內容拿了四分之一或是那不在官網認定要授權範圍,被告成立!
> 達人寫作專欄時,引用作品內圖片與相關文字
> →未經原作者同意,違反版權
這種案子蠻多的耶 (爆)
> 某甲發表開箱文,展示自己多年來的收藏
> →未經原作者同意,違反版權
那倒不一定,收藏品展示和將收藏品做成山塞版又是另當別論
> 某乙被刪文十分不滿,因此將板務刪文原因放至部落格揶揄
> →未經板務同意,違反版權
你在提醒我去告那名要燒戲院的傢伙嗎?XD
> 某丙至郊外跋山涉水,拍攝山林,回家寫遊記
> →未經山神同意,違反版權(喂)
這案子不成立,版權並不包括非人類 XDDDD
> ……下略待補(XD)
審判長給的理由很明確,這個案子要翻身,只有想辦法讓當事人心軟讓步
成步堂,你要不要先去查查原告是什麼樣的人,再來替被告辯護?XD
是說,咱們板務遇到無斷轉載或盜文的事,也只能在自家板上水桶板友,當事人若真要趕盡殺絕(?),不需要咱們水桶就會被全站禁貼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