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V.29
GP282

RE:【離題】LT艦隊駐站討論區(啥?)

1081 樓 逸塵巫女 emilyja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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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amory626 (Amory)》之銘言:
> 因為十分符……不對,因為我相信巫女你能把兇惡的臉改造成溫柔的臉 XD(啥)
這種東西要怎麼改?酷拉皮卡說再多的錢也改不了氣質.....
而且是你畫的!(指)
> 某次我要重灌Windows,所以把Linux殺了
喔,原來如此
> 因為Ubuntu是安裝在Windows的分割區中,分割區格式化Linux也跟著不見了(打)
難怪沒有後續報告
> Ubuntu只要一張光碟就好了,剩下的套件可以連線至網路自動下載
> 這所謂雲端運算(?)。
我正在找下載的電腦,把它們燒成光碟
當初你用的是8.04,現在已經9.04了(炸)
> 巫女你現在都是在哪裡上網的呀?
四處借
圖書館:每次一小時,遇到暑假,頂多用兩小時,處理版務,收信剛剛好
親朋好友的電腦:時間限制比較少,但會提醒自己早點把電腦修好
就算你看到我在巴哈,丟水球也敲不到我,快顯視窗都被封了
用別人的電腦上MSN,對話紀錄會留在別人家,太危險了XD (哈?)
> --
> 近日把RE5TOF每章維持在一萬字以下進行分章,發現可以排到第八十八章 XD
> 不過修改舊文好麻煩,總覺得舊文的佛魯迪怎麼會變那麼兇惡(?)
> 真想直接趕新進度,不過我已經把詭計給忘了(喂)
> 得復習一下舊文才想得起來。
直接改完發現變成新的坑XD

復習舊文啊....我也常做這種事,不知道為什麼就像轉世輪回一樣,名字不變,事件不變,故事變了,怎麼改都回不到過去--

你加油X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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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P21
1082 樓 BUS HH14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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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文章已由原作者(HH1412)刪除

見字請開msn
有急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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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V.17
GP21
1083 樓 BUS HH1412
GP0 BP-

此文章已由原作者(HH1412)刪除

請今天盡量開msn
我有新論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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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P1k
1084 樓 Amory amory626
GP0 BP-
逆轉裁判 ~逆轉的轉貼~

(眾:這什麼標題!?)
近日AP因為在板主交流區發表了這篇↓
而遭亞內檢查官起訴關進看守所中並革職↓
為此晚上AP時常來找我討論法庭論戰對策。
這裡算是隱藏性的哈啦板,我想在這裡討論應該是不用擔心法庭資料外洩(?),同時也可以作為論辯的參考。

雖然矢張政志平常十分脫線,跑去捻老虎的鬍鬚,但我是覺得本案判決似乎太小題大作了一點。
事件起源於矢張引用日前戰的十分火熱的AION板板規,發表至板主交流區討論,引起AION板板主檢舉。亞內檢察官因年老力衰、視力不良,沒看清楚起訴書內容,審判長立場搖擺不定,便輕易敲槌讓這場判決以有罪通過。矢張不服,找昔日好友成步堂龍一(?)再上訴,審判長這才將起訴書從堆積如山的文件堆中翻了出來,把上面的文字唸出來:此案乃檢舉人檢舉,若檢舉人願意撤回告訴,請將雙方私下交流的信件回傳至審判長,審判長將會撤銷處分。
成步堂聞言,差點囧倒,矢張與檢舉人私下溝通,那又是他與高日美清(?)間的問題了。先不論本案最初判決之爭議,審判長的回答未免也太誇張了,法庭乃執行公平正義之存在,今日竟然要被告人與檢舉人溝通後再作判決,這樣還需要法庭做什麼。若今日被告人確實違反法律,即使無人檢舉,法庭也應將他定罪;若被告人無罪,即使檢舉人執意檢舉,法庭也應還他清白。

御劍檢察官:「檢察官是為了讓被告人被判決有罪而存在,但我不這麼認為……」
「我追求的是事件的真相!」

回到本案最初判決原因,矢張因任意將AION板公告抓圖下來而遭起訴。
巴哈姆特站規確實如此記載:「第23條 未經授權轉載、盜用他人著作,最重勇者重置並全站停權一個月。」
但是,矢張所引用的文章只是他板公告其中一小段,公告是給全部的板友看的,板友自然有權對規則提出疑義。更何況著作權法曾規定,若只是複印出版品的一小部分,並不算是違反著作權法。我可沒看過有人引用中華民國憲法而被人檢舉違反版權,照這個邏輯A車應該全部因為「未經站方同意轉載站規」而遭起訴了。

以此延伸……

因為官方網站被塞爆,故暫時將官方網站的首頁拍照下來
→未經官方網站同意,違反版權

達人寫作專欄時,引用作品內圖片與相關文字
→未經原作者同意,違反版權

某甲發表開箱文,展示自己多年來的收藏
→未經原作者同意,違反版權

某乙被刪文十分不滿,因此將板務刪文原因放至部落格揶揄
→未經板務同意,違反版權

某丙至郊外跋山涉水,拍攝山林,回家寫遊記
→未經山神同意,違反版權(喂)

……下略待補(X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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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P247
1085 樓 VoiceFragment nwps87X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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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很想問兩篇自刪的內容是什麼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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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6 樓 Amory amory6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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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nwps87XZ (VoiceFragment)》之銘言:
> 我很想問兩篇自刪的內容是什麼..
AP要我上MSN的訊息
上面那個帳號是AP的分身 XD
(在這邊公開應該沒關係)

--

話說一個下午沒上線,板主交流區冒出好多文章
(擺沙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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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V.29
GP283
1087 樓 逸塵巫女 emilyjang
GP0 BP-
※ 引述《amory626 (Amory)》之銘言:
>   逆轉裁判 ~逆轉的轉貼~
>   (眾:這什麼標題!?)
你想參加兩板的活動但因為是板務只好拿這個案子彌補遺憾(誤)
>   近日AP因為在板主交流區發表了這篇↓
>   
>   而遭亞內檢查官起訴關進看守所中並革職↓
>   
>   為此晚上AP時常來找我討論法庭論戰對策。
>   這裡算是隱藏性的哈啦板,我想在這裡討論應該是不用擔心法庭資料外洩(?),同時也可以作為論辯的參考。
OK,兩張圖作為法庭證據
>   雖然矢張政志平常十分脫線,跑去捻老虎的鬍鬚,但我是覺得本案判決似乎太小題大作了一點。
>   事件起源於矢張引用日前戰的十分火熱的AION板板規,發表至板主交流區討論,引起AION板板主檢舉。亞內檢察官因年老力衰、視力不良,沒看清楚起訴書內容,審判長立場搖擺不定,便輕易敲槌讓這場判決以有罪通過。矢張不服,找昔日好友成步堂龍一(?)再上訴,審判長這才將起訴書從堆積如山的文件堆中翻了出來,把上面的文字唸出來:此案乃檢舉人檢舉,若檢舉人願意撤回告訴,請將雙方私下交流的信件回傳至審判長,審判長將會撤銷處分。
>   成步堂聞言,差點囧倒,矢張與檢舉人私下溝通,那又是他與高日美清(?)間的問題了。先不論本案最初判決之爭議,審判長的回答未免也太誇張了,法庭乃執行公平正義之存在,今日竟然要被告人與檢舉人溝通後再作判決,這樣還需要法庭做什麼。若今日被告人確實違反法律,即使無人檢舉,法庭也應將他定罪;若被告人無罪,即使檢舉人執意檢舉,法庭也應還他清白。
>   御劍檢察官:「檢察官是為了讓被告人被判決有罪而存在,但我不這麼認為……」
>         「我追求的是事件的真相!」
>   回到本案最初判決原因,矢張因任意將AION板公告抓圖下來而遭起訴。
>   巴哈姆特站規確實如此記載:「第23條 未經授權轉載、盜用他人著作,最重勇者重置並全站停權一個月。」
>   但是,矢張所引用的文章只是他板公告其中一小段,公告是給全部的板友看的,板友自然有權對規則提出疑義。更何況著作權法曾規定,若只是複印出版品的一小部分,並不算是違反著作權法。我可沒看過有人引用中華民國憲法而被人檢舉違反版權,照這個邏輯A車應該全部因為「未經站方同意轉載站規」而遭起訴了。
成步堂,你太天真了!
├第八章 侵害著作權及個人隱私
│├第23條 未經授權轉載、盜用他人著作,最重勇者重置並全站停權一個月。
│├第24條 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他人之個人資料、信件或訊息者,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。
│└第25條 盜用他人身份證字號註冊者,一律刪除帳號處分。

以上是你引用的站規,不過我了解那是因為宣判書的關係讓你誤會了 (喂)

以下是實際會讓a車撞人的站規(?)
├第十七章 檢舉辦法
│├第58條 檢舉人資格
││    人身攻擊、侵犯個人隱私、侵犯個人著作權者限當事人提出檢舉,
││     其餘項目任何人皆可提出檢舉。

基於各板自治,各板板規都是板務們在不違反站規的情況下制訂,但又不能互抄,同一個板,現任板務要沿用上任板務規定,還得問對方同不同意。雖然很機車,顯然這部份被列入著作權範圍,如果對該板板務或板規有意見,可以在板務交流子板或私信先和板務溝通。七天內板務沒回覆,板友可以送他們上A車,但是.....

顯然被告少了這個動作,直接貼到板主交流區,讓眾板務群公評(?)這樣是否不妥。成步堂,你認為原告會因為自家的事被別人在外面管而不生氣嗎?

再來,根據第十七章第五十八條規定,檢舉只限當事人,也就是說,這件大家眼中的小事只有那位板務可以拿這個當申訴理由反駁被告,這種主觀認定侵權的案子,議事堂無法退回,只能審理;再來一個很要命的點--

被告不是引用公告一小段,而是整篇指證

這篇在7/24才稍微修改一些,成步堂,看仔細一點?XD(毆)

著作權的東西本來就屬於”不告不理”的自訴案件,不是像刑事那種由檢察官出馬的公訴案,就算我們怎麼看都覺得是小題大作,可是當事人主觀認定侵權,就由不得別人判定是否無罪,也就是說,這個案子想要化險為夷,被告一定得跟原告溝通、讓原告撤銷告訴才行,否則只好等時間過了再說。

被告的順序整個弄反:
對板務有意見,應該至板面或私信溝通,他卻沒有做這件事;直接貼到板主交流區,也代表不尊重該板板務,如果議事堂不受理,”各板自治”就只是喊爽的 (喂)

至於以下的延伸,其實有些無法成立
>   以此延伸……
>   因為官方網站被塞爆,故暫時將官方網站的首頁拍照下來
>      →未經官方網站同意,違反版權
只是首頁不會有事,何況又具有宣傳效果;如果把整個網站內容拿了四分之一或是那不在官網認定要授權範圍,被告成立!
>   達人寫作專欄時,引用作品內圖片與相關文字
>      →未經原作者同意,違反版權
這種案子蠻多的耶 (爆)
>   某甲發表開箱文,展示自己多年來的收藏
>      →未經原作者同意,違反版權
那倒不一定,收藏品展示和將收藏品做成山塞版又是另當別論
>   某乙被刪文十分不滿,因此將板務刪文原因放至部落格揶揄
>      →未經板務同意,違反版權
你在提醒我去告那名要燒戲院的傢伙嗎?XD
>   某丙至郊外跋山涉水,拍攝山林,回家寫遊記
>      →未經山神同意,違反版權(喂)
這案子不成立,版權並不包括非人類 XDDDD
>   ……下略待補(XD)
審判長給的理由很明確,這個案子要翻身,只有想辦法讓當事人心軟讓步

成步堂,你要不要先去查查原告是什麼樣的人,再來替被告辯護?XD

是說,咱們板務遇到無斷轉載或盜文的事,也只能在自家板上水桶板友,當事人若真要趕盡殺絕(?),不需要咱們水桶就會被全站禁貼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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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8 樓 Amory amory626
GP0 BP-
※ 引述《emilyjang (逸塵巫女)》之銘言:
>   你想參加兩板的活動但因為是板務只好拿這個案子彌補遺憾(誤)
>   OK,兩張圖作為法庭證據
>   成步堂,你太天真了!
>   ├第八章 侵害著作權及個人隱私
> │├第23條 未經授權轉載、盜用他人著作,最重勇者重置並全站停權一個月。
> │├第24條 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他人之個人資料、信件或訊息者,最重全站停權一個月。
> │└第25條 盜用他人身份證字號註冊者,一律刪除帳號處分。
>   以上是你引用的站規,不過我了解那是因為宣判書的關係讓你誤會了 (喂)
>   以下是實際會讓a車撞人的站規(?)
>   ├第十七章 檢舉辦法
>   │├第58條 檢舉人資格
> ││    人身攻擊、侵犯個人隱私、侵犯個人著作權者限當事人提出檢舉,
> ││     其餘項目任何人皆可提出檢舉。
>   基於各板自治,各板板規都是板務們在不違反站規的情況下制訂,但又不能互抄,同一個板,現任板務要沿用上任板務規定,還得問對方同不同意。雖然很機車,顯然這部份被列入著作權範圍,如果對該板板務或板規有意見,可以在板務交流子板或私信先和板務溝通。七天內板務沒回覆,板友可以送他們上A車,但是.....
>   顯然被告少了這個動作,直接貼到板主交流區,讓眾板務群公評(?)這樣是否不妥。成步堂,你認為原告會因為自家的事被別人在外面管而不生氣嗎?
>   再來,根據第十七章第五十八條規定,檢舉只限當事人,也就是說,這件大家眼中的小事只有那位板務可以拿這個當申訴理由反駁被告,這種主觀認定侵權的案子,議事堂無法退回,只能審理;再來一個很要命的點--
>   被告不是引用公告一小段,而是整篇指證
>   這篇在7/24才稍微修改一些,成步堂,看仔細一點?XD(毆)
>   著作權的東西本來就屬於”不告不理”的自訴案件,不是像刑事那種由檢察官出馬的公訴案,就算我們怎麼看都覺得是小題大作,可是當事人主觀認定侵權,就由不得別人判定是否無罪,也就是說,這個案子想要化險為夷,被告一定得跟原告溝通、讓原告撤銷告訴才行,否則只好等時間過了再說。
>   被告的順序整個弄反:
>   對板務有意見,應該至板面或私信溝通,他卻沒有做這件事;直接貼到板主交流區,也代表不尊重該板板務,如果議事堂不受理,”各板自治”就只是喊爽的 (喂)
>   至於以下的延伸,其實有些無法成立
>   只是首頁不會有事,何況又具有宣傳效果;如果把整個網站內容拿了四分之一或是那不在官網認定要授權範圍,被告成立!
>   這種案子蠻多的耶 (爆)
>   那倒不一定,收藏品展示和將收藏品做成山塞版又是另當別論
>   你在提醒我去告那名要燒戲院的傢伙嗎?XD
>   這案子不成立,版權並不包括非人類 XDDDD
>   審判長給的理由很明確,這個案子要翻身,只有想辦法讓當事人心軟讓步
>   成步堂,你要不要先去查查原告是什麼樣的人,再來替被告辯護?XD
>   是說,咱們板務遇到無斷轉載或盜文的事,也只能在自家板上水桶板友,當事人若真要趕盡殺絕(?),不需要咱們水桶就會被全站禁貼了。
千尋老師所言甚是。
被告人為什麼不直接向板務群反映,反而來發到板主交流區來討論,我只能說因為他是矢張(?)。
可是,因為矢張已經殺了高日美佳(?),我們只能從其他地方尋找有利證據,證明山野星雄(?)才是犯人。

今日在板主交流區有人引用了著作權法
第 九 條
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︰
一、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。
二、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。
三、標語及通用之符號、名詞、公式、數表、表格、簿冊或時曆。
四、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。
五、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。
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,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、講稿、新聞稿及其他文書。

如果今天矢張引用的是他人小說創作,我只能請他自認倒楣,誰叫他交女朋友前不看清楚對方竟然是千奈美(XD)。可是今天矢張所引用的是他板的公告,公告應屬「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」之內,因引用公告而被起訴,實在是太超過了一點。

我絕對不是因為矢張是我的青梅竹馬(誤),曾經在班級裁判支持我(再誤)而幫他辯護,只是因為成步堂法律事務所已經三個月沒生意了(?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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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P283
1089 樓 逸塵巫女 emilyjang
GP0 BP-
※ 引述《amory626 (Amory)》之銘言:
>   千尋老師所言甚是。
>   被告人為什麼不直接向板務群反映,反而來發到板主交流區來討論,我只能說因為他是矢張(?)。
所以現在板主交流區戰火四起,果然麻煩的事件背後都有矢張XD(打)
>   可是,因為矢張已經殺了高日美佳(?),我們只能從其他地方尋找有利證據,證明山野星雄(?)才是犯人。
>   今日在板主交流區有人引用了著作權法
>   第 九 條
> 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︰
>   一、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。
>   二、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。
>   三、標語及通用之符號、名詞、公式、數表、表格、簿冊或時曆。
>   四、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。
>   五、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。
> 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,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、講稿、新聞稿及其他文書。
>   如果今天矢張引用的是他人小說創作,我只能請他自認倒楣,誰叫他交女朋友前不看清楚對方竟然是千奈美(XD)。可是今天矢張所引用的是他板的公告,公告應屬「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」之內,因引用公告而被起訴,實在是太超過了一點。
這點在板主交流區已經達到共識,至少目前沒人投反對票,只能說--
若不是矢張出事,這件事大概也不會星火燎原到有結論出現 (爆)

好吧,麻煩的事件背後都有矢張;事件真相關鍵點也是矢張掌握,就看你怎麼把它找出來 (誤)
>   我絕對不是因為矢張是我的青梅竹馬(誤),曾經在班級裁判支持我(再誤)而幫他辯護,只是因為成步堂法律事務所已經三個月沒生意了(?)。
你不是很多案子還沒完結?XD(看寫文49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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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0 樓 樹冰 mm770912
GP0 BP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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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P284
1091 樓 逸塵巫女 emilyjang
GP0 BP-
※ 引述《mm770912 (樹冰)》之銘言:
> 板務聚歸隊史 

對不起,我笑了XD(上次板聚的文章還在搏板XD)
至於為什麼會有貓耳,應該是大家看到參加板聚名單的人有你(?)才帶的吧(踹死)

有點想看浴衣X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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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2 樓 樹冰 mm770912
GP0 BP-
※ 引述《emilyjang (逸塵巫女)》之銘言:
> 對不起,我笑了XD(上次板聚的文章還在搏板XD) 
> 至於為什麼會有貓耳,應該是大家看到參加板聚名單的人有你(?)才帶的吧(踹死) 
> 有點想看浴衣XD 

這要回想到某對話....
友人A:看到樹冰的時候記得幫我巴他一下
某冰:可以不要用巴的嗎
友人B:好! 那我帶貓耳!
某冰:....我...可以甘願被巴嗎
友人A&B:你來不及了 XD
(類似上面對話)

等我瘦下來一切都不是問題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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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V.29
GP284
1093 樓 逸塵巫女 emilyjang
GP0 BP-
※ 引述《mm770912 (樹冰)》之銘言:
等我瘦下來一切都不是問題... 
既然不知道你什麼時候瘦下來,每次都帶比較保險XDDDDDD
等到可以穿上的時候,大家一定會很感動:”終於見識到了貓耳+浴衣+樹冰=千古流傳”XDDDD

成步堂,你的委託人已經從拘留所放出來了 XD
雖然目前板務職沒了,但總比被全站禁貼好,板職務加重處份
反正再申請就有(?)

我怎麼一直覺得事務所很忙呢?X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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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4 樓 樹冰 mm770912
GP0 BP-
※ 引述《emilyjang (逸塵巫女)》之銘言:
> 等我瘦下來一切都不是問題...  
> 既然不知道你什麼時候瘦下來,每次都帶比較保險XDDDDDD 
> 等到可以穿上的時候,大家一定會很感動:”終於見識到了貓耳+浴衣+樹冰=千古流傳”XDDDD 
等我有動力在說吧
大概等個4、5年我才會滿意吧...XD
>
成步堂,你的委託人已經從拘留所放出來了 XD
 
> 雖然目前板務職沒了,但總比被全站禁貼好,板職務加重處份 
> 反正再申請就有(?) 
> 我怎麼一直覺得事務所很忙呢?XD 

要去當天流齋了嗎 XD
不過話說 咱們所長到最後已經整個低調了 X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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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5 樓 Amory amory626
GP0 BP-
※ 引述《emilyjang (逸塵巫女)》之銘言:
> 等我瘦下來一切都不是問題... 
> 既然不知道你什麼時候瘦下來,每次都帶比較保險XDDDDDD
> 等到可以穿上的時候,大家一定會很感動:”終於見識到了貓耳+浴衣+樹冰=千古流傳”XDDDD
> 成步堂,你的委託人已經從拘留所放出來了 XD
> 雖然目前板務職沒了,但總比被全站禁貼好,板職務加重處份
> 反正再申請就有(?)
> 我怎麼一直覺得事務所很忙呢?XD

我來寫後續報告好了 XD
(謎:你真的很閒!)

逆轉裁判 ~逆轉的轉貼~ 法庭篇

七月三十日 上午九點 板務法院‧第一法庭

上回矢張因未查覺王都樓真實身分,而遭王都樓派遣虎狼死家‧左左右衛門暗殺身亡,在法院休庭時,矢張委託成步堂至檢事論壇發文詢問,為什麼把別人家的門牌拍攝下來,會被暗殺身亡。原成步堂認為發文至檢事論壇,所有檢察官必會要求被告人去向審判長反應,但出乎意料地,在檢事論壇的文章引起相當大的迴響,檢事局局長嚴徒海慈更破例開串針對此事進行討論,以御劍怜侍為首的檢方與以王泥喜法介為首的辯方進行激辯,途中雖有狩魔豪捏造證據、狩魔冥威脅證人、戈德亂潑咖啡、牙琉霧人趁機搗蛋、亞內武文沒看清楚法庭資料、大場香到處嘴砲,然最後仍在矢張與王都樓和解下,為本案畫下了句點,審判長宣佈無罪。這次的事件讓檢方重新審思對著作權的判斷,究竟拍攝他家門牌而後公開是否違法,這又是另一個故事的開始。

第零章 逆轉的轉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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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V.29
GP284
1096 樓 逸塵巫女 emilyjang
GP0 BP-
※ 引述《amory626 (Amory)》之銘言:
>   我來寫後續報告好了 XD
(巴哈說引言過多)
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完
另一個故事的開始?不要了吧XDDDDD
是說....到底誰是誰啊XDDDD (拖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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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P1k
1097 樓 Amory amory626
GP0 BP-
※ 引述《emilyjang (逸塵巫女)》之銘言:
> (巴哈說引言過多)
> 另一個故事的開始?不要了吧XDDDDD
> 是說....到底誰是誰啊XDDDD (拖走)
除了大嬸是trans,羊司機是嚴塗海慈外
剩下的檢察官都是串場角色 XD

另一個故事,就不是我們的事情了
除非矢張又捲入了哪一起案件 XDD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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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P1k
1098 樓 樹冰 mm770912
GP0 BP-
※ 引述《amory626 (Amory)》之銘言:
> 除了大嬸是trans,羊司機是嚴塗海慈外 
> 剩下的檢察官都是串場角色 XD 
> 另一個故事,就不是我們的事情了 
> 除非矢張又捲入了哪一起案件 XDDD  

もうひとつの世界 AP69編!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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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P370
1099 樓 APTX4869 AP69
GP0 BP-
我回來了 0.0
感謝阿摩里律師 (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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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0 樓 樹冰 mm770912
GP0 BP-
※ 引述《AP69 (APTX4869)》之銘言:
> 我回來了 0.0 
> 感謝阿摩里律師 (?) 

那就別再愛管閒事了....
低調一點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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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V.46
GP872
1101 樓 遮那之屋頂上的腎結石 zcbmxvn0316
GP0 BP-
※ 引述《mm770912 (樹冰)》之銘言:
嗅到了八卦的味道,懶人包希望。 (翹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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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P1k
1102 樓 樹冰 mm770912
GP0 BP-
※ 引述《zcbmxvn0316 (遮那之屋頂上的腎結石)》之銘言:
> 嗅到了八卦的味道,懶人包希望。 (翹腳)  
(巴腳)
也沒什麼吧
有幾隻在BM2叫而已 0.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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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V.48
GP1k
1103 樓 Amory amory626
GP0 BP-
【究極秘奧義】CLANNAD - 小さな手のひら


背景為隨便畫的暫定版,部分顏色待微調
隱形斗篷(?)尚未確定,預計可能會畫個祈禱的幻想世界少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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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P1k
1104 樓 樹冰 mm770912
GP0 BP-
上架的時候記得說 X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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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V.48
GP1k
1105 樓 Amory amory626
GP0 BP-
上個月外接硬碟正式壽終正寢,因缺乏危機意識,過去的資料全部葬身墓穴
昨天筆記型電腦的硬碟竟然又在無預警的情況下當機,重開機後抓不到硬碟
這台筆電明明是半年前才買的,我也沒有有事沒事拿BT操它,為什麼硬碟還會掛掉
雖然還在保固期內,但拿去服務站詢問,
維修人員表示只能換新,若要資料得拜託吸血鬼資料救援中心

小說存在隨身碟裡,還沒什麼關係
但是我的畫作全部儲存在筆電硬碟中,包含正在製作的小さな手のひら也是!

在昨天的一瞬間中,這些資料全部從硬碟變成墓穴
小小的手心全部變成幻想世界的光
如果救不回來,相同的作品我也不想再重畫了

為什麼天降大任於斯人也,古人云日全蝕為凶兆果然有道理
上個月才奪走我的外接硬碟,為什麼現在又奪走我剩下的一切
而且還選在我即將前往北京的這一週發生這種事。

目前推測運轉正常、無怪聲,應該不是物理損壞
我也沒拿來虐待,或是有受外力撞擊過
但是BIOS就是抓不到硬碟...為什麼會這樣 Or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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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V.45
GP1k
1106 樓 樹冰 mm770912
GP0 BP-
※ 引述《amory626 (Amory)》之銘言:
> 上個月外接硬碟正式壽終正寢,因缺乏危機意識,過去的資料全部葬身墓穴 
> 昨天筆記型電腦的硬碟竟然又在無預警的情況下當機,重開機後抓不到硬碟 
> 這台筆電明明是半年前才買的,我也沒有有事沒事拿BT操它,為什麼硬碟還會掛掉 
> 雖然還在保固期內,但拿去服務站詢問, 
> 維修人員表示只能換新,若要資料得拜託吸血鬼資料救援中心 
> 小說存在隨身碟裡,還沒什麼關係 
> 但是我的畫作全部儲存在筆電硬碟中,包含正在製作的小さな手のひら也是! 
> 在昨天的一瞬間中,這些資料全部從硬碟變成墓穴 
> 小小的手心全部變成幻想世界的光 
> 如果救不回來,相同的作品我也不想再重畫了 
> 為什麼天降大任於斯人也,古人云日全蝕為凶兆果然有道理 
> 上個月才奪走我的外接硬碟,為什麼現在又奪走我剩下的一切 
> 而且還選在我即將前往北京的這一週發生這種事。 
> 目前推測運轉正常、無怪聲,應該不是物理損壞 
> 我也沒拿來虐待,或是有受外力撞擊過 
> 但是BIOS就是抓不到硬碟...為什麼會這樣 Orz  

恩...不知道該說什麼安慰你
電子儀器搞傲嬌的時候
咱們永遠都很無奈..(拍肩)
祈禱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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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V.30
GP288
1107 樓 逸塵巫女 emilyjang
GP0 BP-
※ 引述《amory626 (Amory)》之銘言:
> 上個月外接硬碟正式壽終正寢,因缺乏危機意識,過去的資料全部葬身墓穴
連外接硬碟都不可靠 (汗)
(謎:找機會把HD裡的東西全燒成光碟)
> 昨天筆記型電腦的硬碟竟然又在無預警的情況下當機,重開機後抓不到硬碟
> 這台筆電明明是半年前才買的,我也沒有有事沒事拿BT操它,為什麼硬碟還會掛掉
哪家的?我會記得不要去買
> 雖然還在保固期內,但拿去服務站詢問,
> 維修人員表示只能換新,若要資料得拜託吸血鬼資料救援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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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小說存在隨身碟裡,還沒什麼關係
> 但是我的畫作全部儲存在筆電硬碟中,包含正在製作的小さな手のひら也是!
> 在昨天的一瞬間中,這些資料全部從硬碟變成墓穴
唯一存活的還是吸血鬼....
> 小小的手心全部變成幻想世界的光
> 如果救不回來,相同的作品我也不想再重畫了
> 為什麼天降大任於斯人也,古人云日全蝕為凶兆果然有道理
NB土石流....
> 上個月才奪走我的外接硬碟,為什麼現在又奪走我剩下的一切
> 而且還選在我即將前往北京的這一週發生這種事。
> 目前推測運轉正常、無怪聲,應該不是物理損壞
> 我也沒拿來虐待,或是有受外力撞擊過
> 但是BIOS就是抓不到硬碟...為什麼會這樣 Orz
BIOS能更新嗎?哪家的?

如果....
我的意思是.....
能不能試著用Ubuntu CD開機,看它能不能找到筆電硬碟,找得到就可以先備份
那片光碟不用安裝在硬碟內也可以運作吧?(除非它還要下一堆指令或不支援這家筆電)

如果它可以找到筆電內硬碟資料,又能上網找到空間備份與寄放,即使筆電BIOS抓不到隨身碟,也不用擔心畫作消失,能試試看嗎?

交給吸血鬼的結果還是一樣的,既然已經山窮水盡,何不先試試看?
我知道這種想法很天真,不過總比沒試好,搞不好問題就出在BIOS或wins身上

還有另一個方法,請人幫你(或你自己)把筆電硬碟拆下來,到別台電腦試試能不能讀到,可以的話還是可以備份(某冰就是這樣把資料救回來的),之後筆電要進行什麼樣的工程就可以進行了(據說某人筆電之後就此真正打入冷宮,它死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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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V.45
GP1k
1108 樓 樹冰 mm770912
GP0 BP-
某冰是我嗎
雖然我有這樣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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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V.30
GP288
1109 樓 逸塵巫女 emilyjang
GP0 BP-
※ 引述《mm770912 (樹冰)》之銘言:
> 某冰是我嗎
> 雖然我有這樣做過

當然不是 (原來我認識那麼多”冰”(?))

回主題(咦)

AMORY,據說經過你的同意,真的嗎?

(謎:某人疑心病越來越重)

網路上你去過的地方好多 XD(關鍵字:帳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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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V.45
GP1k
1110 樓 樹冰 mm770912
GP0 BP-
※ 引述《emilyjang (逸塵巫女)》之銘言:
> 當然不是 (原來我認識那麼多”冰”(?))  
不過 我也有用外接硬碟盒複製過阿~
> 回主題(咦) 
> AMORY,據說經過你的同意,真的嗎? 
> (謎:某人疑心病越來越重)  
> 網路上你去過的地方好多 XD(關鍵字:帳號)  

我記得之前有人問過A老就是了...
不過我剛剛去看那篇
沒看到問的痕跡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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